狼警衛性侵女工友 其妻訴請離婚獲准

 
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工廠陳姓男警衛春節期間趁廠區無人,竟以「介紹男朋友」名義,性侵一名智能障礙女工。但檢方偵查時以無明確事證為由,不起訴確定;經被害人家屬向刑事法院聲請交付審判,才使被告入罪;高等法院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,判刑7年定讞。至於陳妻今年依照民法「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」之規定,聲請離婚,日前已獲台北地院家事庭法官認同、裁准。

陳男99年過年期間成功騙出被害人後,再以洗車為藉口帶往地下停車場並強拉往廁所;陳先脫褲坐在馬桶上後,再強脫女工牛仔褲、硬上得逞。被害人事發2月餘顯露懷孕跡象,家人此時得知才趕緊報警;但有關犯罪跡證已無法找到,直到做完人工流產,根據胚胎鑑定結果才確認是陳所為。

不過檢察官偵辦時以沒有明確事證為由,不起訴確定;幸弱女家屬向刑事法院交付審判獲准。陳當時出庭時還大言不慚供稱,不知情女工心智缺陷,且雙方發生關係屬兩情相悅,而事發前已前往賓館「辦事」,否認強制性交行為。

但被害女子另庭委屈表明「根本不喜歡陳男」,甚至驚爆被威脅「若被別人知道,妳會被爸爸打死」、「公司若知道,妳會沒有工作」等語。

刑事一審採信被害人說詞,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4年;但被告不服,仍依「不知道她心智缺陷」為由,提起上訴;二審未予採信,改依「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」加重其刑,判刑7年確定。

民事方面,其妻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「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」之規定,加上兩兒均已成年,訴請離婚。而陳雖同意離婚,但保留對原配外遇提告權利。

家事庭法官認同原告請求後裁准離婚,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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